湖南大研究生物玩偶姐姐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玩偶姐姐
(以下简称玩偶姐姐
)玩偶姐姐
研究生管理行为,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玩偶姐姐
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玩偶姐姐
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湖南大研究生物玩偶姐姐
研究生管理规定》,遵守玩偶姐姐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玩偶姐姐
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玩偶姐姐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玩偶姐姐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玩偶姐姐
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玩偶姐姐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玩偶姐姐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玩偶姐姐
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玩偶姐姐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玩偶姐姐
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录取资格;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在入学时未获得学位证书,本科第四学年有不及格科目,本科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玩偶姐姐
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玩偶姐姐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玩偶姐姐
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玩偶姐姐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玩偶姐姐
申请入学,由玩偶姐姐
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玩偶姐姐
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玩偶姐姐
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玩偶姐姐
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玩偶姐姐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玩偶姐姐
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湖南大研究生物玩偶姐姐
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玩偶姐姐
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该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开展学习。每学期导师应考核研究生的培养活动。不能在学制内毕结业的研究生,可与导师共同提出延期申请,但不能超出玩偶姐姐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期期间,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具备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玩偶姐姐
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学科专业或者选修其他学科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学科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玩偶姐姐
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玩偶姐姐
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导师同意,可以纳入必修环节考核、学位论文撰写与学位申请。
玩偶姐姐
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纳入必修环节考核后即可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按玩偶姐姐
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由所在玩偶姐姐
批准。玩偶姐姐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玩偶姐姐
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玩偶姐姐
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玩偶姐姐
转入上一批次玩偶姐姐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玩偶姐姐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玩偶姐姐
规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玩偶姐姐
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玩偶姐姐
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玩偶姐姐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玩偶姐姐
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玩偶姐姐
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玩偶姐姐
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玩偶姐姐
提出复学申请,经玩偶姐姐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玩偶姐姐
要求或者在玩偶姐姐
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玩偶姐姐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玩偶姐姐
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玩偶姐姐
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玩偶姐姐
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玩偶姐姐
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玩偶姐姐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研究生,按玩偶姐姐
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玩偶姐姐
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玩偶姐姐
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玩偶姐姐
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玩偶姐姐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玩偶姐姐
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玩偶姐姐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玩偶姐姐
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玩偶姐姐
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玩偶姐姐
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玩偶姐姐
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玩偶姐姐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玩偶姐姐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玩偶姐姐
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玩偶姐姐
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玩偶姐姐
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玩偶姐姐
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玩偶姐姐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玩偶姐姐
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玩偶姐姐
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玩偶姐姐
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玩偶姐姐
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玩偶姐姐
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玩偶姐姐
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玩偶姐姐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玩偶姐姐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玩偶姐姐
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玩偶姐姐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玩偶姐姐
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玩偶姐姐
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玩偶姐姐
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玩偶姐姐
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玩偶姐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玩偶姐姐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玩偶姐姐
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玩偶姐姐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玩偶姐姐
规定,严重影响玩偶姐姐
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玩偶姐姐
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玩偶姐姐
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玩偶姐姐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玩偶姐姐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玩偶姐姐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玩偶姐姐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玩偶姐姐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玩偶姐姐
应当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玩偶姐姐
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玩偶姐姐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玩偶姐姐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玩偶姐姐
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玩偶姐姐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玩偶姐姐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玩偶姐姐
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玩偶姐姐
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玩偶姐姐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玩偶姐姐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玩偶姐姐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玩偶姐姐
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玩偶姐姐
的研究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研究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玩偶姐姐
实施研究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玩偶姐姐
研究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玩偶姐姐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